中华财险安徽省泗县地方财政补贴性小麦收益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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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安徽省泗县地方财政补贴性小麦
收益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小麦种植户、小麦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麦”),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
(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第四条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小麦;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导致保险小麦产量损失或因价格下降造成保险小麦实际收益低于约定收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实际收益=[(当年测产亩产量×当年平均收购价格)×保险面积-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赔款
当年测产亩产量:由当地农业农村局、保险人及投保人共同对保险小麦进行抽样测产。
当年平均收购价格:参照小麦收获期1个月内公布的平均收购价格或发展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小麦收购价为准。
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赔款以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承保公司实际赔偿数据为准。
(二)约定收益=(约定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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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责任水平
保险责任水平=80%,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约定收入=约定每亩收入×保险面积
约定每亩收入=约定每亩产量×小麦目标价格
约定每亩产量:参照保险小麦所在县区近三年平均亩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小麦目标价格:参照保险小麦所在县区的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近三年发布的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为每亩860元。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四)因种子、肥料和农药质量问题造成保险小麦的减产或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
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小麦种植收益保险金额=(约定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性小麦完全成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水平
每亩保险金额=小麦种植收益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保险责任水平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小麦出苗时起,至上市销售后一个月止,具体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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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