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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示范合同).docx

发布:2021-10-04约1.37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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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示范合同) 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留意事项 (示范合同)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2315 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留意事项(示范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的,由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供应担保,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为其履行债务或者担当相应的协议。这里的保证人是指主合同以外的,为主合同债务人供应担保的第三人。 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留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所谓保证,首先必需留意,保证人必需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主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充当合同债务保证人。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力量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肯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不过,一般状况下,担保权人最好应中选择确有保证力量的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才具有备独立的、充分的财产和对自己财产的独立支配、处分权,才能担负起代替主合同债务人履约的担保责任。假如保证人只是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那么这种经济组织一般都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他们既无独立的财产权,又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不应成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充当保证人。 在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时,担保权人还必需留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供应担保,否那么,保证合同无效: 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用法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除外; 其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受权的,可以在受权范围内供应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受权或者超出受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受权范围的局部无效。 2.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力量 所谓保证力量,主要是指保证人应具备与担保数额大体相当的自有财产,以便其届时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的代偿力量,即保证人拥有的财产应足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保证人没有代偿力量的问题。因此,在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担保权人应留意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保证力量。 审查保证人的保证力量,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展:第一,审查保证人的财产是否等于或大于被保证的范围。债权人不能轻信保证人供应的财产数额,而应当仔细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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