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宪政的平衡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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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宪政的平衡性
llancing Doctrrine of Consttitutionalismm
[摘 要] 宪政的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政的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既定的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在对峙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出的相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即宪政政的平衡性。“对抗性权力””是英国及西欧早期就有的一一个重要的历史现象,“对抗抗性权力”导致平衡问题,正正是“对抗性权力”的发展逐逐渐确立了宪政制度。
[关 键 词] 平衡性 对抗性权力 妥协协 社会契约论 宪法经济学学 公共选择理论
笔者曾断断言,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及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11]但该文并未对宪政的平衡衡性给予明确的界定,对其意意义的考察也显得过于单薄。。因此,本文拟就宪政的平衡衡性的含义、平衡的历史传统统与理论、平衡实现的机制等等作进一步的探究。
一、什什么是宪政的平衡性?
我们们从“平衡”的词典意义入手手。对“平衡”一词,《现代代汉语词典》解释为:(1))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上相等等或相抵;(2)几个力同时时作用在一个物体上,各个力力互相抵消,物体保持相对静静止状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态或绕轴匀速转动状态。[22]《辞海》的解释则是:((1)衡器两端承受的重量相相等。《汉书#183;律律历志上》:“准正,则平衡衡而均权矣。”引申为一个整整体的各部分,在质量或程度度上均等或大致均等。(2))哲学名词。亦称“均衡”。。指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一。[3]
无疑,这两大权权威辞书揭示了“平衡”概念念的基本内涵。笔者尝试将““宪政的平衡性”界定为:宪宪政的各组成部分或者构成宪宪政的各方在运作过程中依据据既定的制度设置和程序规则则在对峙、制约的基础上呈现现出的相对稳定、共存的状态态。这样界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意思:
(1)宪政的平衡性性意味着一个包含两个或两个个以上的组成部分组成的系统统结构的存在,以及各组成部部分相互之间的共存性。平衡衡是这个整体结构中各组成部部分共同“意志”的结果,是是这个结构的稳定状态。在其其中,每一方都以他方为自己己存在的前提。宪政的平衡性性是对抗着的各方在不能将对对方置于死地情势下的理性共共存。
(2)宪政意味着多多元对抗性。多元性是平衡的的前提,因为平衡存在于至少少两方或多方之间。而且各方方须具有对等性——既可指各各方数量上的相等、均等或相相抵,也可指各方资格的平等等、地位的相当。结构要素((或各组成部分或各方)之间间的对抗性是宪政的本质属性性。这是指宪政中处于平衡状状态中的各组成部分或各方具具有独立的性质且相互之间呈呈现出对立或排斥的趋势。宪宪政关涉两种对抗性关系:一一是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个人人的关系,二是政府各种权力力之间的关系。多元对抗性导导致宪政对这两种对抗性关系系的认识和处理,必然采行““对峙式思维”[4](着重重号为原文所加)。对峙意味味着平衡,对宪政“完整的描描述模式应当包括对峙、互动动与平衡三个关键词。”[55]
(3)平衡的动态性。。平衡与运动须臾不可分离,,平衡只能是运动中的平衡。。在绝对、永恒的物质运动过过程中存在着相对的、暂时的的静止和平衡。平衡表明的是是一种时间断面即运动过程中中的截面,是运动中的静止状状态。因此,平衡既是相对的的,又是动态的,即它是在运运动中不断实现的平衡。迈克克尔#183;奥克肖特曾曾提出一个看似有些不可理解解却又极富有洞见的观点:在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认认为一切都是上天注定的地方方,是不存在“政治”的。[[6]这对于宪政也是适用的的:在没有选择或变动的地方方也不存在宪政。在某种意义义上,宪政就是由不断的选择择或变动构成的,而选择、变变动的过程正是宪政实现其平平衡的过程。
(4)宪政平平衡的实现以双方或多方一致致认可并共同遵守的(或具有有普遍意义的)、预先制定的的程序或规则的存在为条件。。这意味着:第一,宪政各构构成要素通过践行程序或规则则达致彼此的平衡。程序或规规则在宪政中的意义在于,宪宪政通过程序的平衡来促进实实体的平衡。程序具有独立的的、不依赖于实体的价值,宪宪政的实体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上是由这些程序或规则所决定定的。[7]宪政的平衡性在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的平衡。。第二,对程序或规则的一致致认可,表明了宪政对民主的的依赖;程序或规则的预先制制定并获得共同遵守,则标志志着法治对宪政的支撑。第三三,程序或规则的中立性。只只有程序中立,才能产生不偏偏不倚的结果,也才能为双方方或多方所普遍接受。宪政平平衡实现的程序,主要表现为为由宪法确立的一系列程序。。于是,程序的中立性要求宪宪法的“非意识形态化”。
(5)宪政的平衡是以这样一一个“底线”为前提的:任何何一方都可以籍此获得最低限限度的保障。这个“底线”,,就是彼此在一时不能把对方方置于死地的情势下,相互容容忍对方生存的一种尺度;它它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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