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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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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包括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其它内酰胺类、碳青霉稀类、氨基糖苷类、酰胺醇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糖肽类、林可胺类、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磺胺类、其它类、抗真菌类等药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抗菌药物使用的各科室。
第四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医院不断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采取医院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不断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部署和宏观指导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
(一)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领导小组成员构成
职? 责:
1、负责全院抗菌药物专项整治的领导组织工作2、督促、检查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负责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督导实施。
4、审定医院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数量等。
5、指导检查各科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分析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防止药源性事故,确保抗菌药物安全使用。
6、每月与抗菌药物评价组专家成员对部分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意见。(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订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按照卫生部要求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健康教育工作。
负责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审批。
定期向药事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情况。
具体措施
第七条 抗菌药物的采购
1、医院药事管理与抗菌药物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2、医院抗菌药物的采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3、药剂科严格按照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采购抗菌药物。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须获得抗菌药物临床管理领导小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抗菌药物领导小组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医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使用,未列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组讨论通过,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品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5、药剂科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上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八条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1、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严格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应用的适应症、禁忌症以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临床指征。
3、感染病例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及时准确地留取临床标本。送检率力争达到30%以上。了解本院致病菌及其耐药情况,根据病人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并结合整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
4、科主任应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作为科室管理和业务查房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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