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作业现场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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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6—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19批准 1996—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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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制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制材)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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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053 工业固定式防护栏杆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226 机床电气通用技术条件
GB 7033 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安全技术条件
GBl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T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 34 工业照明设计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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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
3.1 木工
指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
3.2木工(材)车间
可指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间(工厂),亦可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
3.3车间(32厂)
指单位或部门,也指单位负责人。
3.4 内护罩
指设在平刨床唇口下方的一种圆弧形的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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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环境
4.1 温度
4.1.1 木工车间内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及防暑防寒要求应符合TJ 36的有关规定。
4.1.2 木工车间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高于35℃,当高于35℃时,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4.1.3 木工车间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低于12℃。当低于12℃时,应采取局部的防寒保暖措施。
4.2 通风
4.2.1 木工车间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TJ 36的规定。
4.2.2 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植物性的粉尘浓度不得高于10mg/m3。
4.3 照度
4.3.1 木工车间照明应符合TJ 34的有关规定。
4.3.2 木工车间的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度。白天采用天然照明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到工作台。当照度不足时,应增加局部照明。
4.3.3 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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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lx
车间和工作场所 最低照度值 混合照度 一般照度 制材车间 150 50 木制品车间1) 300 100 注:1)不包括车间辅助建筑如车间休息室、通道、楼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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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照明不得采用有色光源,也不得干扰光电安全保(防)护装置。
4.3.5 照明器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表面清洁。
4.4 噪声
4.4.1 各类木工机床空运转时的噪声值应符合GB l2557的规定。
4.4.2 车间噪声超过90dB(A)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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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面布置
5.1 一般要求
5.1.1 木工车间生产线的工艺流程应畅顺,尽量避免返回,便于生产管理。各部门之间应用区域线划分。区域线一般宽为50mm,用白色或黄色(安全通道用绿色)材料涂覆或镶嵌在车间地坪上(镶嵌区域线不得高出地坪)。
5.1.2 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且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
5.1.3 车间工作地面应经常保持清洁。在工作地周围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5.2 木工机床和其他设备的布置
5.2.1 木工机床(设备)的布置应留有与产品品种、批量相适应的堆料场地。并考虑生产时上下料用地及废品、半成品的过渡性堆放。同时还要考虑工辅助器具箱(架)等摆设位置,使各设备(机床)之间的生产活动不致于互相干扰。
5.2.2 凡有多人操作的木工机床,其操作台的布置应确保操作人员能彼此相望。
5.2.3 木工机床(设备)的基础和厂房构件的基础或其他埋地构件的平面投影不能重叠,并至少保持200mm的距离。
5.2.4 木工机床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时,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mm。
5.2.5 木工机床的布置应考虑生产活动对相邻设备的操作人员不会构成意外的伤害。
5.2.6 制材带锯机不能布置在车间电气走线的下方。
5.2.7 木工机床必须牢靠固定,以防止翻倒和意外位移。小装置必须固定在条凳、工作台架或有足够强度的支座上(手提、电动和气动工具除外)。
5.3 工位物料的存放
5.3.1 一般要求
木工机床的生产工位附近,可根据工件流转及运输要求来布置堆放各种规格的木料和加工(半)成品的场地;加工废料及木屑按综合利用要求存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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