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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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的安全素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
第三条 术语解释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集团公司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从业人员是指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靠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类别与项目目录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规定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实习、参观学习的人员。
市级单位是指集团公司直属管理的市级分公司,各发电、辅业、多经子公司,直属中心等单位。
县级单位是指市级单位管理的县级分公司、子公司、辅业、直属中心以及各市所属部门(中心)等单位。
班组是指县级单位所属部门、站(所)以及各县工程公司等。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当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五条
第六条 引用文件
凡注日期的引用法律法规、文件,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3号令《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3〕475号)
《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评级标准》(能源安全〔2014〕254号)
《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西北监能安全〔2014〕115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安委〔2013〕1号)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陕地电发〔2014〕198号)
第二章 职 责
第条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对公司系统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安全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
(二)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审核安全培训经费的预算,并对经费的全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需要集中进行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资格准入等专业培训的组织;
(五)负责指导培训中心的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是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协助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确认培训内容;
(二)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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