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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再保险.ppt

发布:2017-09-07约7.27千字共5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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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再保险 教学目的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和相关术语 明确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二者的相互联系 理解再保险的特点和作用 熟悉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和计算方法 了解再保险合同安排的种类和特点 教学重难点 比较再保险与原保险,明确再保险的概念和相关术语 分析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阐述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业务种类及其规定 介绍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种类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安排方式 本章引导 保险业经受住了“9.11”恐怖袭击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8.1.1 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8.1.2 再保险的作用 8.1.1 再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再保险的概念 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限额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的供给方 再保险的概念(1)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再保险的概念(2) 几个术语 原保险人(primary insurer)或分出人(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盈余佣金或利润手续费(profit commission) 转分保(retrocession)、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限额(1) 风险单位(risk unit)又称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注意:自留额(retention)与免赔额(deductible) 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风险单位、自留额与分保限额(2) 《保险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由原保险派生 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再保险支持和促进原保险的发展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 再保险的特点 再保险的供给方 兼业再保险公司 专业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集团 8.1.2 再保险的作用 分散风险 限制责任 扩大承保能力 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在限制和转让风险责任时,既可以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 8.2.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8.2.2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为超过损失(Excess of loss或XL)再保险,是以损失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再保险 8.2.1 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的新趋势 成数再保险(1)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最大特征:按比率 两个要素: 比率(决定自留额度) 合同限额(决定每个风险单位或每张保单的最高限额) 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规定为5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即为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则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为 (单位:元) 成数再保险(2)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手续简便,节省人力和费用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缺乏弹性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成数再保险(3) 成数再保险的适用范围 新公司、小公司 新业务、新险种 某些赔案发生频繁的险种 转分保的业务 公司内部分保 交换业务 溢额再保险(1)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两个要素: 自留额(决定自留额度) 线数(决定分入公司最高分入限额) 例:假设某送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颇为400000元,现有三笔业务,溢额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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