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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贯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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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4.1.1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本条由原规范【15.1.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修改而来,但变为强制性条文,理由是金属导管、槽盒为铁磁性材料,不平衡交流电流产生的涡流效应会使导管或槽盒温度升高,导管内或槽盒内绝缘导线的绝缘层迅速老化。 10)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本条为新增,经函调塑料护套线在一些地方还有使用,特别是国外引进的项目使用较多,《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T-16也有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所以本规范修订时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这一章。本条与《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中第5.5.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一致。塑料护套线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不便于观察和监视,易被老鼠等小动物啃咬;敷设在墙体、抹灰层、保温层、装饰面内①导线无法检修和更换;②会因墙面钉入铁件而损坏线路,造成事故;③导线受碱性介质的腐蚀而加速老化。以上可能造成严重漏电,从而危及人身安全。 * 11)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本条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中第3.0.6条和4.1.15条强制性条文一致。在原规范是【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 1 * 理解时应注意几点: 1、载荷试验的强度提高了,由2倍升至5倍,依据是灯具制造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 2、灯具范围由花灯(形式划分)界定为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质量划分); 3、质量小于10kg的灯具不要求做过载试验,是考虑其固定装置由于材料自身的强度,无论采用后锚固或在预埋铁板上焊接固定,只要安装是可靠的,均可承受5倍灯具重量的载荷。详见检测报告。 2 * * 12)18.1.5 Ι类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灯具共分为Ⅰ类、Ⅱ类、Ⅲ类。0类已取消。 Ⅰ类灯具的定义为: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基本的附加措施,即把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到固定的保护接地线(PE)上,使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因此这类灯具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Ⅱ类灯具的定义为: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Ⅱ类灯具可分为绝缘外壳式Ⅱ类灯具和金属外壳式Ⅱ类灯具。 Ⅲ类灯具的定义为: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不会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灯具。 * 灯具防触电保护类别的识别表 本条在原规范是【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3)19.1.1 除设计规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外,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此条同18.1.5 * 14) 19.1.6 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拦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 2 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有接地标识。 本条在原规范是【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份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 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拦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其中第1款已写入基本规定3.2.10条中。 * 15) 20.1.3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中性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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