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路工程安全的监理第二版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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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第一章 安全监理概述; 第一节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况; ;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应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当前形势和今后发展的要求,是在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实现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确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安全监理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赋予工程监理工作的一项新内容,安全监理工作是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其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安全监理工作中,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审批施工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涉及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详细内容见课本附录部分
;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 8.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9.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0.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12. 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13.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14.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6.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7、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
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第三节 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2)行政责任: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主要有:警戒罚 、财产罚 、行为罚 、人身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刑法的补充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法第134、135、136、137、139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违法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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