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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doc

发布:2017-08-30约2.38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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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等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宝安行政区内(光明、龙华新区除外)已出让土地上新建的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的申请。 对已建的临时建筑,不予受理。 二、申办条件 1、临时建筑建设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 2、申请人拥有的拟建临时建筑用地应当是权属不存在争议且已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等权利证明文件的已出让土地; 3、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等土地权利文书相关规定的实施; 4、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且为急需的工商经营性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5、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生态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敏感区域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具体实施情况要求。 6、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7、符合国家工程设计强制性规范要求; 8、符合环境保护法定要求; 9、临时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建筑高度不超过8米,后退用地边界不少于2米,且必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市政规划要求; 10、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1)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2)位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3)影响防洪、泄洪的; (4)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6)位于宝安中心区范围内的; (7)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8)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 (9)已被依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13、住宅区内不得增建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 14、必须提交已报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的临时建筑使用期届满前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保证手续。 15、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其中须附有临时建设项目为工商经营性质以及具体用途的申报说明(附注1); 2、《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并核对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交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的,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的,须提供见证或认证书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须提供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转递公证书原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用地权利文书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5、宗地图或红线图复印件1份,并核对原件; 6、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须包括建筑外观彩色效果图(附注2)。 7、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并核对原件; 8、已报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的关于使用期届满或者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清拆以及不影响原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原件1份(附注3);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有效期限 《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有效期6个月,自核发之日起计算,逾期需重新办理。 第二部分 审批程序、时限等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四)《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二、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三、申请表格 《宝安区已出让土地上工商经营性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四、受理机关 宝安区工商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简称“区临建办”。 受理地点:宝安区建设局后楼503室(宝安区新安二路84号)。 受理时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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