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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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四类: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
工程名称: 天和路新建道路工程项目
工程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嘉泰隆区
项目经理: 张伟
施工单位: 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章)
建设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监理单位: 南京理工建设监理部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其他。
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五、危险源识别及预控措施
六、季节性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及措施
七、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平面布置图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临时排水(沟、管)
4、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布置图
5、其它
说 明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中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中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
工程名称
天和路新建道路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编制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方案、各类专项方案
编制部门
天和路项目部
编制人
王宇
有关部门会签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结论:
审批单位(章)
审批人
日期
注:审批人应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和路新建工程项目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工单位: 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编制日期: 2010 年 9 月 2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体概述 ………………………………………………… 3
一、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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