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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可分成潜在的产生与实际的产生两种形态两者产生的
条件是不同的: 前者是指在现实生活 出现了什么情况, 就自然应适用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模
式; 后者是指在前一种情况的基础上, 主体还要有积极的主张, 并督促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实
际运行作出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 它可以使人们在 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积极地按照法律
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去主张应有权利, 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它强调了
当事人的行为对实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对明确固定各自权利义务并催促实现权利义务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它还可以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的完善
行政法律关系 产生
袁曙宏,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106089
方世荣, 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教授 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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