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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和挂车 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技术标准发布发放专用章
分 发 有 效
分发日期:2004年02月04日
前 言
根据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在实际编制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Q/FT B066—2003 《汽车和挂车 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
Q/FT B066—2003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标准中未明确规定产品型号与产品规划组合的关联要求,因而产品型号不能充分体现产品型谱。
2.对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审批程序的规定,标准规定得不够详细和明确,部分要求不便于实施。
3. 由于未规定某些专用车的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导致无法编制其产品型号。
为便于应用和管理,避免造成混乱,需要对Q/FT B066—2003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作为开发和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与Q/FT B066—2003相比,主要有如下技术差异:
1. 明确规定了产品型号的编制应体现产品系列规划组合的要求,增加了相关控制环节和管理规定。
2.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便于组织实施的原则,简化了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审批程序。
3.增加了某些专用车的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4.发动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和谷物联合收割机的产品型号,在其相应的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可仍按Q/FT B066—2000进行编制,具体应按分层开发、分层管理的原则由各分标委自行负责编制与管理。
本标准于2004年2月10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T B066—200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标准法规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同军、张碧蓉。
本标准于1999年12月首次发布,于2000年12月第一次修订,于2003年4月第二次修订,于2004年2月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标准法规科负责解释。
汽车和挂车 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新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和挂车。
本标准不适于已完成产品型号审批的汽车和挂车,也不适用于汽车和挂车以外的车辆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7350—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Q/FT B005 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型号: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企业按照特定的规则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表达该产品类型和结构特点的代号。
3.2 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救护车、殡仪车等)等。
3.3 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3.4 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客车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
3.5 挂车: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挂车按具体结构特点分为牵引杆挂车(含客车挂车、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专用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含客车半挂车、通用货车 半挂车、专用半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包括旅居挂车)。
3.6 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3.7 客车半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4 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4.1 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
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车辆类别详见附录B,其产品型号由主型号部分和技术特征部分组成。其中主型号部分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技术特征部分由结构特征代号、用途特征代号、特征参数代号、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特殊代号构成,如图1所示。
主型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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