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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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X政办发〔2016〕35号)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局)负责制订本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考核办法。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作为全区公共排水设施资产运营单位,负责全区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及考核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及石碶街道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各乡镇及石碶街道污水收集管网为区级主干管连接行政村(部分自然村)的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村民房屋建筑外墙(围墙)墙外的接户管到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或终端处理设施,外墙(围墙)内污水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不在本办法范围内。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同步实施的农村雨水管道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镇(乡)政府和石碶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内污水设施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设施及相关资料移交工作,共同参与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并制订日常考核制度,同时承担污水设施运行维护时涉及的政策处理等工作。各镇(乡)政府和石碶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引导村级组织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 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应列入区、各乡镇及石碶街道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划拨至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在每年度调整下半年预算时,应根据上半年实际运行维护管理的设施量及费用支付情况,相应调整好下半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预算。
第二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接管
第六条 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工后,各镇(乡)政府及石碶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施竣工测绘、内窥检查或联动调试等工作,满足设计使用功能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污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污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镇(乡)政府及石碶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 具备接管条件的污水设施,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信息资料:处理终端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接入农户花名册、化粪池改造花名册、主(支)管长度、各类检查井数量等。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主材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处理终端系统联动调试报告及进、出水自检水质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竣工测绘及内窥检查报告(适用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竣工验收的污水设施)。
第九条 对实际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实际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环境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根据有关环境监管要求,规范安装或改装处理水量计量和运行状况监控系统。本办法施行之前未安装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装,实时数据接入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智慧排水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条 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的基本要求为,管道畅通无阻,检查井清洁无硬头,各类井盖完好,各类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及出水水质达标。
第十一条 运行与维护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管网维护质量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组织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运行维护与安全作业手册、配备具有作业能力的人员、配齐必要作业设备、规范运维作业台帐记录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增设规章制度标识标牌等。
第十四条 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以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开展常态化运行巡查维修、设备更换、水质监测等工作,使污水收集管网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处理终端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和排放达标。
第十五条 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组织开展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视工作。巡视内容应包括污水冒溢、井盖缺损、管道塌陷、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污水设施运行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区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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