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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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B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chemical manufactory
2008-11-19发布
2009-01-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AQ 3022—2008
前 言
本标准第5.1条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 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张军、郭凤琴、张晓钢、张建敏。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 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 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 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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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3022-2008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 时,还须执行 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 3025—2008《化学品生 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 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 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 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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