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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机制
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决不能放松。这是因为,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品德,也是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尤为重要。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必须改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既然当了一名党员干部,就是要高标准严要求,就是要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上班时间要监督,下班后也要监督。因为党员干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比常人受到更多的约束也就没有什么不正常了。换言之,当了党员干部就要受到这样的约束,否则就不要当党员干部。此外,对一些执法部门而言,秉公执法才能彰显法律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管住党员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也就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执法队伍的纯洁,也就等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必须强化思想教育。“八小时之外”是业余时间,领导不能始终盯着,同事不能始终跟着,最重要的还是个人自律,管住自己,做到慎重、慎独、慎微,不该做的始终不做,不该去的地方始终不去,不该吃的始终不吃,不该拿的始终不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召开队伍思想分析会,找党员干部谈心,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爱好、社交情况和思想动态,通过自己谈、大家帮、组织提等形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教育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八小时以外思想、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促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之内做一名好公仆,八小时以外做一名好公民,进一步提高道德作风、学习作风、生活作风修养。
必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惩戒力度。首先是用制度约束,建立《党员干部生活作风承诺制度》、《“八小时之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其次在党员干部提任、年度考核中要纳入“八小时之外”活动内容,并作为一条重要依据,建立“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档案,对个人“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全部归入档案,这样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就会处处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形象。第三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两个条例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培训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必须建立监督网络,使“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更加透明化。可采取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家庭监督“三结合”的教育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监督,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级负责人要对分管范围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的八小时以外行为表现情况进行了解监督。社会监督,即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聘请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监督网络,拓展监督范围,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家庭监督,即积极动员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主动拒礼、拒请、拒赌,营造廉洁勤政的“家庭风气”,促使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自重自律,建立家属走访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人员家属座谈会,了解分析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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