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法定强制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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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第 期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4 1 Vol.24 No.1
年 月
2010 2 JOURNAL OF BEIJING INSTTTUTE OF EDUCATION Feb.2010
论商法基本原则中的法定强制性*
王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 210046)
摘要:正确把握商法的基本特征是科学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基于效率与安全的价值
理念,商法中融入了越来越多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法定强制性已经成为商法的内在特征。
探究商法中法定强制性存在的理论依据,分析其在商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认真对待商
法的这种特征,有助于商法基本原则的科学化和理性化。商法在构筑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时,必须体现出其所蕴含的不同于民法的法定强制性。
关键字:商法;基本原则;法定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D923 99 A 1008-228X(2010)01-0073-05
一个良好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成为商法所追求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的目标。
无论是追求效益 还是保障安全 商法对于
, ,
完善合理的商法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商事活动中的某些行为进行硬性调控必不可少。
因此 商法虽然属于私法 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
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科学地确立商法基本原 , ,
,
的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是商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则 又是准确认识现代商法的集中体现 正因如 , 。
, 。
[2]
所谓 私法公法化 主要也是针对商法 现代
此 学界对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讨论从未停息过 “ ”, 。
, ,
商法基于效率和安全的理念 通过大量强制性规
至今仍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如诚实信用原则 营 ,
, , 、
范对商主体和商行为予以法定化和强制化 全方
业自由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简易迅捷原则 交易 ,
、 、 、
位 深层次地规范商事活动的各项要求 维系商
安全原则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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