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纪处罚通报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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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违纪处罚通报范文
为严格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制度”和瓦斯抽放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对2号中班瓦检员屈伟国就提前填写了四班瓦斯日报表数据的虚假行为,以及瓦斯抽放泵房值班员在上级两次检查中出现脱岗现象,矿委会特召开了分析会并做出如下处理意见和补充措施:
1、对瓦斯检查员屈伟国提前填写虚假瓦斯报表的行为责令其做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在各班前会上做公开检讨,由安全矿长督促执行,并在班前会上让管理人员和群众受到教育。
2、矿级管理人员从此必须严格抓好瓦斯检制度的“三对口”即按班检现场记录、作业地点瓦斯牌板、瓦斯日报表真实数据填写,抓好现场管理,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3、对瓦斯抽放泵当班值班员郭清武脱岗行为,同样要做出深刻检讨,认识到瓦斯抽放的重要性,从此后要求每班要坚守岗位,并按要求如实做好记录。
4、经矿委会研究决定,分别对两人罚款100元的处理,如下次再出现此类违章现象,矿方坚决予以开除。特此通报,**煤矿2017年4月3日煤矿违纪处罚通报范文 =各煤矿:2017年7月30日夜班,羊泉煤矿四采探煤巷25千瓦绞车代替绞车司机在吊着铧头时摘掉安全帽睡岗;三采区第三部40千瓦提升绞车司机无证上岗且在班中睡岗。违犯公司《“三违”界定标准》(明矿政字【2017】24号)第一项第11条之规定,在公司对多起睡岗事件进行严肃处理的情况下,个别职工依然出现在井下睡岗的现象,充分说明羊泉煤矿个别职工不接受事故教训,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木不仁。羊泉煤矿在2017年多次出现职工在井下睡岗现象的发生,5月14日曾在四采回风下山整修处出现睡岗现象,证明羊泉煤矿在安全管理上的松懈,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把兄弟单位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来分析,因此造成了这起事件的出现,影响极坏,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公司决定对这两起睡岗的违纪现象进行通报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件经过2017年7月30日夜班,公司安监技术处检查发现,查到羊泉煤矿四采探煤巷25千瓦绞车处有一职工摘掉安全帽睡岗,经过调查睡岗人员和法申不是绞车司机,而是在顶替绞车司机张灿鹏看管绞车,绞车司机脱岗从事其他工作。三采区第三部绞车司机王云龙无证上岗且在班中睡岗。违犯公司《“三违”界定标准》(明矿政字【2017】24号)第一项第11条之规定,属严重违章行为。 1
二、原因分析1、羊泉煤矿职工和法申、王云龙安全意识淡薄,自主保安意识差,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造成这起事件的直接原因。
2、羊泉煤矿四采探煤巷25千瓦绞车司机张灿鹏工作不负责任,做为特殊工种不认真坚守岗位,随便找人代替特种作业岗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羊泉煤矿带班副矿长马星申对所带班次的现场管理、检查、安排不到位,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4、羊泉煤矿分管回采、掘进副矿长潘玉峰、徐加照对分管的工作管理、监督不严不细,应负重要管理、监督责任。
5、羊泉煤矿矿长杨文军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
6、羊泉煤矿中层管理人员对职工管理、教育不到位,对特殊工种、重要岗位、重点环节监督管理不严不细,是造成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6、
三、责任者处理1、对羊泉煤矿副矿长马星申罚款500元,通报批评。
2、对羊泉煤矿副矿长潘玉峰、徐加照各罚款400元。
3、对羊泉煤矿矿长杨文军罚款300元。
4、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中层干部的处理由羊泉煤矿自行拿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监技术处审核。2
四、防范措施这起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了个别职工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工作过程中“三违”现象还时有发生,各级管理人员还没有真正把本职岗位职责落到实处,事故的处理处罚仍没有引起各级人员的高度重视,为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出现,特制定如下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管理干部引咎辞职管理规定》、《“三位界定标准”》和《三违综合管理规定》文件要求,严厉打击和惩处管理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职工“三违”的现象,坚决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2、各煤矿要强化跟班、带班管理人员的综合监督管理,各级跟班、带班必须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严格对跟班、带班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以班包天,以天包月、以月包年,最终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的目标。
3、要加强对特殊工种、重要岗位、重点环节等领域的安全管理,消除时间、空间上的管理空当,要不断变换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突击检查、夜查、薄弱、边远地带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消除管理上漏洞和死角。
4、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引导教育职工,明确事故的危害性,消除安全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要特别注意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和生理状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加以监护,防止因不安全心里因素造成的突然事故发生。
5、深刻吸取各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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