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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代理合同注意事项
签代理合同留意事项篇一: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签订商品代销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一、文书简介商品代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代销人和托付人订立的,由代销人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代理销售商品并根据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托付人进展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合同。代销方应在托付方受权的范围之内,以托付方的名义处理处理其所托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托付方担当;如代销人的活动超出了托付人的受权范围,或者代销人不以托付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展活动,那么法律后果只能由代销人自己担当。另外需要留意的是,代销货物的全部权归属应当是托付人的,即在代销中无论以谁的名义经销商品,在商品未被卖出前,该商品的全部权都不发生改变,仍属托付人全部。二、法律风险提示1?商品代销合同的订立一般实行书面形式。2?代销方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进展具体检验,如托付方没有根据合同商定交付标的物,代销方可以要求退货或者降价、更换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担当违约责任。3?合同履行过程中,托付人、代销人之间有关商品代销、质量、包装等变更事项及违约行为确认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4?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根据该条规定,假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即属细微违约时,买受人不得回绝收货或解除合同,相反,买受人应当承受标的物,出卖人的交付导致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但是,买受人在接收货物后可以依法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假如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回绝接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因为出卖人的履行不合格属于根本违约,出卖人的交付不是真正的交付,不能产生交付的效果,标的物的风险自然不能转移给买受人。然而,当出卖人的交付构成根本违约而买受人又承受交付时,货物的风险便由买受人担当,出卖人仅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5?代销人应当准时履行受领义务。在代销人因自己的过错而拖延受领时,尽管标的物仍旧由出卖人占有,但代销人应当从商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头担当货物的风险责任。6?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应当留意。7?商品代销人对于所代销的商品必需要有相应的经营权。根据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展商品经营必需经县级以上工商局核准,获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营。8.代销的商品和代销的方式,不是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制止流通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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