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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精选.doc

发布:2018-01-27约3.56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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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中医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2012版—试行) 一、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属本医疗机构难以控制和无能力处理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医疗原则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中心卫生院作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转诊服务;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工作: (二)就近转诊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三)自主选择原则 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最终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四)逐级上转原则 患者因病情需要上转,除非特殊原因,原则上应转往本医疗机构。 (四)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表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医院要简化转诊患者的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二)强化宣传教育。相关联的医疗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医院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制度。相关联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附件1: 甲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乙方:(医院名称)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管理规范(试行)》精神,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双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实施双向转诊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将疑难、危重病员及其它符合上转指征的患者转至乙方诊治。 二、乙方对甲方转送的危重患者优先安排诊疗,为患者提供优质、便 捷的服务。 三、在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将居住在甲方服务范围的康复期及其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转至甲方进行后续和康复治疗。 四、双方要及时向对方提供患者的有关诊疗资料,上级医疗机构要对下转患者要提出后续治疗和管理方案。 五、下转的患者如病情发生变化,接受医院要及时与转出的上级医院联系,上级医院要及时安排经治医师参与诊疗,必要时派驻到基层单位指导诊疗。转出的上级医院派驻医师不收取会诊费。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以更好地体现以患者为中心,双方承诺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如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向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并予改进。 七、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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