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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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深化全市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工作,结合实际,我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规模、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市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明晰监管任务,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使我市蔬菜、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达到100%,食品加工小作坊依法取得食品加工核准证100%,大型超市、食品经营批发户建立“一票通”台账制度达到100%,其它达到8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率达到100%,定点屠宰率100%,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100%,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品种、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监管面达到100%,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及有毒有害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及制假“黑窝点”,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监管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推进食品企业及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继续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1年包头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号)精神,有效规范和遏制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一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二是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其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惩处。
三是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畜牧、质检、工商和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是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五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责任单位:质监、卫生、工商、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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