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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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半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赌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
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条件及
储存条件。
促进母乳喂养的具体措施
1、成立母乳喂养领导小组,制定 《母乳喂养实施细则》。
2、对全院职工进行母乳喂养宣教,对专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指导孕产妇实
行母乳喂养的能力。未接受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3、成立孕妇学校,对孕妇及其家属授课,增强母乳喂养的信心,掌握基本的哺乳技
巧。
4、产后1小时内,帮助正常母婴拥抱,进行皮肤接触,协助母婴开奶,吸吮,接触
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按需给婴儿哺乳。正常新生儿每天离开母亲的时间不超过
1小时。
6、帮助母亲掌握正确的哺乳技巧,教会暂分离的母亲频繁挤出母乳的方法,保持乳
房泌乳。
7、除人乳外,不给新生儿添加任何食物及饮料 (有医学指征除外)。
8、禁止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吮橡皮奶头,以免产生乳头错觉,影响母亲喂养。
9、严格执行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拒绝接受奶粉商赠的母乳配方奶粉。
10、建立母乳喂养随访小组,建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及咨询电话,开展产后家庭访视,
追踪指导纯母乳喂养6个月,并推迟断奶时间。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
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
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
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
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
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
第六条 母乳代用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
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 “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
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
关于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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