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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贺其军土地征收补偿款分 3400字
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贺其军土地征
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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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君民初字第30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
法定代表人余金飞,男。
委托代理人江立新,男。
被告贺其军,男。
委托代理人丰新华,男。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原告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山岭村委会)与被告贺其军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天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易秋兰、人民陪审员王明生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书记员张文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法定代表人余金飞、委托代理人江立新以及被告贺其军、委托代理人丰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山岭村委会诉称,20xx年元月原告横山岭村(原仰山村)将金鸡垅林场约70亩地承包给被告贺其军经营。因修建岳常高速公路,上述林场中的亩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费85 元、安置补助费99 元,合计184 元。被告贺其军要求上述两项补偿费用全部归其所有。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两项费用应归原告所有。特诉请
判令确认上述补偿款项属原告所有。
原告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村民委员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关于仰山村林场承包合同。拟证明1、合同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土地遵循法定发包程序进行招标;2、因遭遇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另行协商解除合同,而且双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的责任。证据二、岳常高速公路建设许市段土地征用、青苗补偿资金申请表。拟证明被告贺其军已领取青苗补偿资金66 900元。
被告贺其军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举证目的持有异议,认为因国家征收土地,只能是终止部分合同,对未征收的土地部分还应该继续履行。对证据二没有异议,被告贺其军是领取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66 900元。
被告贺其军辩称,被告贺其军是被征地的承包人,在征地前承包期间,被告贺其军对承包地进行了改造,使其价值得到提升,故应当确认该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归被告贺其军所有。被告贺其军不需要原告进行安置,依照相关法律以及政策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应由原告支付给被告贺其军。原告截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行为,侵犯了被告贺其军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人的公正待遇,敬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其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关于仰山村林场承包合同。拟证明1、合同书第1项,对承包范围由明确的约定,原来承包的是林地。2、合同第6条本来表述就有瑕疵,不存在有不可抗力的国家政策、法律,而且现在原、被告还在履行合同。证据二、岳阳市君山区荆岳铁路、岳常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文件,建设协调指挥部[20xx]2号君山区岳常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关于印发《君山区岳常高速公路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拟证明1、在该通知第(三)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和管理中规定,乡镇、村、组对被征地农户不予调田、调亩的,林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者。2、土地补偿费75%归被征地农户,集体提留25%。
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二中有关被征地农户应当理解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和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君山区许市镇横山岭村村民委员会系原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仰山村村民委员会更名单位。被告贺其军系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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