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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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标准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根据省卫生
厅关于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会议要求, 我县
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启动全县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规范管理,实现统一
1、 统一实施机构准入。在标准化村卫生室执业,并取得潢 川县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列入实施范围。各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签 订实施责任书。
2、 统一配备基本药物。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优质低 价、使用方便、基层能保证供应的原则,以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中标目录 (507种药物)为范围实施。
3、 统一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严
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品价格进行公示。 库存的其他药 品如系集中采购中标药品, 也都按集中采购价格销售。 中药饮片 暂按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政策规定执 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4、 统一药品采购配送。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由乡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管理,配送企业将 药品直接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代购、储存、分发药品。村 卫生室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建立明细账目,规范 药品的进销管理。
二、强化责任,完善措施
1、落实新农和补偿。村卫生室将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台支付范围。 一
般诊疗费标准(不含药品费)暂定为 5元/人次,其中,患者就 医时个人支付0.5元,新农台基金统一支付 4.5元。乡村医生收 取一般诊疗费后,对一般已包括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不得现以
任何形式收费或变相收费。
2、 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积 极推进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指标应紧密结合村卫生室承 担的服务总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科学确定,考核 结果应与乡村医生的奖惩及补助挂钩。
3、 推进信息化建设。全县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对村卫生室人、财、物、技术、服务的信息化管理。村卫 生室配备的电脑网络畅通,能够正常使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
尤其是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采取多
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 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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