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讲义章买卖法-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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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⑴ 了解国际商法基本概念与理论
⑵ 掌握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特别是国际条约的概念与构成
⑶ 学会法系的概念与分类方法
本 章 教 学 内 容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渊源 ,西方两大法系的概念与特征
大陆法、英美法的结构、渊源
本 章 教学的重点
为了实现本章教学目的,在教学过程中下列内容为教学重点:
⑴ 国际商法概念、调整对象,⑵ 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⑶ 国际商法历史沿革
⑷ 国际商法渊源 ,⑸ 法系的概念 ,⑹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概念、特征与构成
本 章 教学难点
⑴ 国际商法概念及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⑵ 国际商法的渊源
⑶ 两大法系的内容与特征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冯大同:《国际商法》第1页)
1、什么是“商法”
商法—(Commercial Law)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业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505页)
商法主体—在商事交易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如商人、商业组织等
商法调整范围—商事主体及其商业活动。商业活动:当事人一方将具有经济价值的货物、服务和无形财产提供给需要的一方,以交换需要方提供的对应价值。
2、“国际”
此处国际“International”的含义不是指“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 national)。
3、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1)调整对象: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交易中形成的相互之间以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2)调整范围:国际商事交易
传统商法——商主体法、商行为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
现代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 。
二、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阅读《国际商法》教材第2页
1、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主要为公法,国际商法主要为私法
公法-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2、不同于国际私法
商法调整范围是商业活动
国际私法-确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涉外因素”——可包括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到少有一个与外国有联系。
“准据法”——
如:《波兰国际私法》第24条(1)规定:
“所有权及其物权,依权利标的物之所在地法”
古代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1800BC (公元前18世纪)
古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与“市民法”相区别)300BC(公元前3世纪)
近现代 (阅读《国际商法》第2—4页)
1、第一阶段:商人习惯法阶段
时间:中世纪
特点:1、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由行会组织的法庭解释和运用,3、程序较为简易、迅速,不拘形式;4、强调按公平合理原则处理案件。
2、第二阶段:国内法阶段
时间:17~19世纪
特点:商法失去了国际统一性
背景:各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1673年的《商事条例》(敕令)和1681年的《海商条例》
1804年《拿破仑法典》,1807年法国颁布了《法国商法典》
德国1897年颁布了《德国商法典》
英国将商人习惯法纳入普通法,没有独立的商法
美国各州都拥有商事立法权,1952年通过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各国立法的结果,导致商法规则的分散与矛盾
3、第三阶段:商法国际主义的复归
时间:20世纪60年代
特点:出现国际商法走向统一的趋势,恢复商法国际性和统一性
背景: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商业惯例的趋同
经济根源和历史根源
许多国际组织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
国际商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
联合国1966年专门成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阅读《国际商法》第3—4页
我国商法的发展简介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
法律渊源——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系“法的形式渊源”。
分为两类:
成文法即由一定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如宪法、法律、法规。
不成文法即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保障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如习惯、判例、法理(如美国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等。
从以上意义上讲,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不在于有于文字表达,而在于是否经过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制定。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或者公约
(参阅《国际商法》第4页)
国际条约指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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