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doc

发布:2017-07-14约3.13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该第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原合同债务人向原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义务。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塔民初字第286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897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30日,唐克学受杨正炳的委托与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杨正炳承包施工耿集新农村建设部分工程。2008年4月23日,杨正炳与朱福元、梁根法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杨正炳将其承包的耿集新农村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承包给朱福元、梁根法施工。2008年9月26日,杨正炳与朱福元、梁根法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杨正炳作为发包方将耿集新农村居民楼1号、2号和7号共27户委托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施工。工程概况(略);工程承包及费用:四、工程支付方式:按新农村指挥部的付款方式给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付款。(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和发包方杨正炳交换好领款票据后,朱福元、梁根法可向新农村指挥部领款);九、原2008年4月23日发包方杨正炳和承包方朱福元梁根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作废。同日,经双方结算,梁根法、朱福元出具已收到杨正炳工程款27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而杨正炳则为朱福元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交款单位:耿集新农村指挥部, 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玖佰元正,收款事由支付工程款。”   2009年1月3日,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耿集居委会与杨正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耿集居委会将耿集新农村部分工程发包给唐克学施工队,杨正炳代表该队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朱福元施工(具体工程量详见双方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朱福元实际施工情况,朱福元应得工程款为158万元,耿集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7万(唐克学转付),尚欠131万元,经过双方协商就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朱福元应得工程款为158万元,耿集居委会已付工程款27万元(唐克学转付),尚欠131万元,此款由耿集居委会直接支付给朱福元。二、杨正炳就上述款项已向居委会开具收据27万元,其余收据应在居委会向朱福元付款完毕时予以补齐。耿集居委会主任靖广平、朱福元、杨正炳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2010年3月 8日,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甲方)与唐克学、杨正炳(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二、……原转包给朱福元的工程,有乙方代为支付给朱福元的工程款27万元,甲方从朱福元的工程款中扣除,由甲方代为付给乙方……;五、乙方在承建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2010年8月2日,杨正炳向耿集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新农村指挥部工程款柒拾万元正(¥700000元),委托指挥部代付:赵士太7000元、耿德丰30500元、赵洪彬3656元、李宁2830元、张子龙66000元、安检站6000元、卢侠220000元。因其它原因94900元暂5天8月7日(2010年)付清。实收贰拾陆万玖仟壹佰元正(269100元)。   2010年8月5日,梁根法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和朱福元与杨正炳签订的耿集新农村建设施工协议,杨正炳所欠工程款94900元(玖万肆仟玖佰元整)属朱福元所有,与我无关。   2010年8月 17日,唐克学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7年10月30日与耿集村建设指挥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受杨正炳的委托,代表杨正炳签的我的名字,其权利和义务由杨正炳行使,特此证明 。   朱福元与杨正炳就94900元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朱福元认为该款应由杨正炳支付,杨正炳主张94900元工程款包含在131万元的未付工程款中,应由耿集居委会负担。朱福元遂于2010年8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杨正炳支付上述款项。在审理中, 朱福元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4月23日、2008年9月26日,杨正炳与朱福元分别签订了《工程承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