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3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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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供体 受体 医疗
国内关于器官移植的立法情况
1983年人民日报就刊登了由党和国家领导人签署的《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
1995年8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2001年上海市通过《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同时广州正式启动《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法》
2002年通过《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2003年8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地方性法规
2007年3月21日 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外关于器官移植立法情况
日本对此的态度
同样是受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东方儒家文化影响很深的近邻日本,在器官移植,特别是心脏移植也走过了一段不平常的道路。
31年前日本进行了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术后接受心脏移植的病人仅仅活了几个月。从此,这一在医学上具有里程碑作用的手术被打上了耻辱的标记,而且这个标记直至今天仍未消除。探究起来原因不外乎心脏移植在某些方面和日本的伦理纲常相悖。要珍惜躯体这一来自父母的礼物;而且,从一个在医学上被判断为脑死亡另一个人身上是不人道的。但是日本人的观念也在慢慢转变。
1997年10月日本通过了新的器官移植法律。日本也因此从法律上接受了脑死亡即人死亡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第一例合法的心脏移植手术是今年初进行的。到目前为止,日本今年已经进行了三次成功的心脏移植手术。医生们乐观地预计,越来越多的成功自然会带来亲切感。到那时,心脏移植手术也会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
有关供体的法律问题
主要的供体来源有
尸体器官提供
活体器官捐赠
异种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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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者须给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
对于活体器官的供体,需要让其了解器官摘取的有关过程,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等信息,让他自由的表示同意与否
双方的同意是器官移植有效而不构成犯罪的前提,然而,如果供体的同意可能会导致其死亡,则该同意就属于无效同意,此时医生就可能因为摘除供体的器官而承担刑事责任手术须为治疗性的目的,且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
活体器官移植对供体及医师的保护问题
关于受体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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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但条例中并未规定具体方法
在进行器官分配时,谁可以做决定?作出分配决定应该运用什么标准?
人体器官分配的问题
器官移植的监管问题
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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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产生新的歧视
会不会出现目前无法预料的风险
异种器官移植对受体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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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禁止出卖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是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由于人体器官供体极度匮乏,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器官捐献者变相收费,医生收取介绍器官捐献费,以捐献器官作为免除昂贵医疗费的代价,私自摘取尸体器官,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出售人体器官
器官的商业化问题
法律目前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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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完整的国家义务精神
缺乏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
法律位阶太低
法律责任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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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监控之下的有偿捐献制度
建立国家控制下的有限交易制度
建立国家司法救济制度
建立国家控制下的有限资助制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人体器官移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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