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丽华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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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丽华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与他人管理办法
订定日期:105 年 5 月 25 日股东常会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有所依循,特订立本程序。
第 二 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
第 三 条:定义:
子公司:系指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权或合并计算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
公司。
第 二 章 内 容
第 一 条:贷与对象
本公司之子公司。
第 二 条:资金贷与总额及限额
一、总限额
本公司资金贷放之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期合并财务报表权
益之40% 。
二、个别对象限额
(一) 个别公司贷放金额不得超过申贷公司权益之0.5倍加乘本公
司之投资比率为限;惟本公司持股达2/3(含) 以上之子公司
者,则以其最近期财务报表权益之100%加乘本公司之投资
比率为限。
(二)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从事资金贷
与,其总额及个别限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权益百分之四十为上
限。
(三)本公司与子公司间,或子公司间,依董事会决议,并授权董
事长于一定额度内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循环动用者,本公
司或子公司对单一公司之资金贷与之授权额度不得超过本
公司最近期合并财务报表权益之百分之十。
( 四)子公司如因特殊需求需提高个别限额者,须提报本公司董事
会讨论,其限额依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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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贷放期限及计息
一、贷放期限以一年为原则,但营运周期长于一年者,以营运周期
为准。
二、贷放利率不得低于本公司资金成本,贷放利息之计收,由借贷
双方议定之。
第 四 条: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由业务承办单位拟具申请签呈,述明贷放对象、贷款原因、金额
、期间、偿还方式、资金用途、抵押品或其他保证方式等必要事
项。
二、授信:
业务承办单位评估资金贷与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累积资金贷与金
额是否仍在限额以内、对本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
益之影响、担保品之评估价值或联保人之偿债能力。
三、核贷:
申请案件经授信审查核准后再送董事会依一般决议后通过。董事
会应充分考虑各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
及反对之理由列入董事会纪录。
第 五 条:拨款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业务承办单位应检附下列文件提出拨款申
请:
(一) 董事会决议录。
(二)借款合同。
(三)担保品及质设相关文件(如须提具担保品)。
( 四)其他需要文件。
二、业务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备供主管机关查核。
第 六 条:资金贷与之控管程序
一、债权确保
(一) 、贷与金额拨放后,财务处随时注意借款人及保证人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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