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望闻问切”全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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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望闻问切”
——浅析基层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探索可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纷纷成立了专门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内设职能机构,之后,招投标日益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招标投标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方法层面均日趋完善,招投标活动在控制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质量,尤其是在预防和减少腐败、增加交易透明度和公正度,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但在基层工作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惑:招标人(或说项目业主)一面声讨非法转包分包,另一面却抱怨中标的企业及其项目班子根本无实际工程建设经验,对中标的企业及其项目班子持不信任态度,并以此为由纵容中标方或明或暗地将项目转给其他主体施工;一面反对资质挂靠与出借,另一面却担忧具备资质的做不好工程而希望虽不具备资质却受其信赖的人员挂靠借用资质甚至是挂靠借用多家资质去投标,以提高其中标概率。项目业主处于对一些违法现象既声讨又纵容,既反对又配合的矛盾体中。而投标人更是以双重标准行事,一面对其他投标人的串标围标、资质挂靠与出借、工程转包与分包等现象严密监视,另一面却为自身同样的行为寻找理由百般狡辩,试图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如是种种也表明:要么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中标方及其项目班子的确既有实力又有施工经验,但后来实际承接施工的却往往不是当初的中标方及其项目班子,而是另外的班子替代;或是实际承接施工的也的确是当初的中标方及其项目班子,而中标方及其项目班子的组建也是符合招标文件所述的资质要求的,但在工程实施中却暴露出该中标方及其项目班子的实力和经验与其名义上所拥有的资质严重不相称,徒有虚名而名不符实,这些均导致招投标的实际效果被制约和打折。由此可见,对照国家推行招投标制度的初衷——“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通过招投标,在程序和形式上虽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但离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择优承包商和保证工程质量方面还远未达预期目标。
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与出借、工程非法转包等这些老生常谈的问题之所以成为痼疾,是有诸多方面原因的。
一、基层工程招投标领域痼疾长期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围标、串标强隐蔽性与监管手段的局限性相矛盾。围标、串标是长期存在于招投标市场的一个顽疾,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虽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罚规定,也一直保持着“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但由于围标、串标者本就因共同利益而形成了保密同盟,其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而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尤其是在线索和证据的获取及查证手段上又十分有限,这也导致了围标、串标查处必然存在较大的滞后性且阻力重重。在实际工作中,由相关部门直接查处的围标、串标案件并不多,绝大部分是由于其它案件牵涉所发现或者是围标、串标者利益分配不均起“内讧”自破保密同盟引发反目者手握内部铁证来投诉才得以查处。所以,针对围标、串标,各地近几年来也尝试通过招标文件对基准价随机性的设置来提高中标价的抗操控性,同时也确保了单个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均等,以保障招标人的权利,并尽可能地维护招投标的公正性;二是通过实行电子招投标技术,进一步做好投标人的信息保密,减少并严控围标、串标的信息渠道,以这种技术手段设置障碍,增加其围标、串标成本。但对于自主性的联合围标、串标行为,依然难以杜绝。
(二)现行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与违法违规惩戒需求的矛盾。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挂靠、转包行为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对挂靠、转包行为的法律界定条款较少且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不法企业在具体运作时得以轻而易举地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因而在众多的挂靠、转包行为中真正对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作出认定并予以处理的少之又少。监管部门面对挂靠、转包常陷入深恶痛绝却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三)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性与国家层面全面开放市场要求相矛盾。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但建立全国范围内开放统一的建筑市场必须基于全行业诚信合法经营基础之上,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建筑行业并未建立起成熟的诚信体系。国家层面全面市场开放要求与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现状的矛盾,成为各地管理外地企业最纠结的一个问题。一些不法企业正是一边借助国家开放市场的要求打着“机会均等”的旗号,一边又钻了诚信体系不健全的空子而大肆攫取违法违规红利,从这个层面看,整个市场的机会出现了另外一种不均等,天平倾向了违法违规者。
(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与项目进度要求的矛盾。对于挂靠、转包,在招投标阶段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投标报名、交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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