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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学生会是浙江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浙江大学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
校学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
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贡献青春才
智。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
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
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
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
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协助学校解决同学
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浙江省学生
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取得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留校察看
处分期间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均为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
用学生会相关设备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
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五)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六)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
义务;
(七)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浙江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浙江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校
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
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参加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
分配至各院级学生会,代表由各院级学生会在各班推选的基础上民主
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
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讨论并决定校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
请他们及时向学生作出答复。
第四章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学生委员会是浙江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校学生委员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的各
项职权,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并做好下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
工作,受全体学生的监督,对外代表浙江大学学生会。
第十六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构成:
(一)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由校学生会按人数比例分配至各
院级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学代会各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
举产生,任期二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的任期
相应调整;
(三)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因故卸免,委员由所在院级学生会推荐,立
即增补。
第十七条 校学生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
重大事项;
(二)密切联系学生,代表学生利益,反映学生合理的普遍性诉求;
(三)讨论、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四)听取学生会主席团汇报、监督学生会主席团工作;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经五名以上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可召开当届学代会主席团临时会议,提请大会审议罢免主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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