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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以余额宝为例
前 言
金融时代的进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成长,信息的快速流通带动着整个社会的金融走向一个新的领域——网络金融时代。这种以网络为媒介、以金融机构为服务提供主体、以广大网络终端客户为消费者的电子金融服务包括了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理财等几个方面。“把钱存银行越来越不值钱”的观念越发深入,使得网络理财愈发风靡整个社会,绝大部分人都感受到这种新型投资理财方式的便捷。与此同时,网络金融理财的提供方也在一夜暴富,庞大的收益迎来的是大量金融机构纷纷转向网络操作之中,网络金融产品也似雨后春笋一般遍地开花。这对于百姓来说多了一种投资平台不失为一件好事。同时,网络金融的快速崛起对于传统金融业的冲击也相当之大,其宣传也给人以“存在即可信”的观念,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也使得金融机构的宣传变得“瑜不掩瑕”。不可置否,网络金融的缺陷层出不穷,漏洞百出,如何在不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的同时,设置相应的法律制度使网络金融的运行合法化、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让网络金融推动我国整体经济的进步,必将在近几年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任务之一。本文拟在我国关于网络金融监管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国外的理论观点和法治实践,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初步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网络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一、网络金融及其监管的法制现状
网络金融的开辟对于我国的经济起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很快就在民众之间传播开来,金融服务提供者承诺的大量收益也使民众忽略了网络根本上存在的虚拟性问题。不仅如此,网络金融的突然崛起伴随着大量的法律制度缺失、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在多方因素的作用下,民众也开始担心起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因此,为了更好地监管和发挥网络金融的积极作用,必须深入了解网络金融及其发展情况。
(一)网络金融的含义和内容
网络金融操作便捷高效,甚至基于网络这样一个平台,使得只要有一些计算机操作基础的人都能够顺利在网络上进行操作。正因如此,民众可以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顺利进行一系列的金融操作。由此,网络金融存在的弊病也被其快速的操作而掩盖,使金融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网络金融的漏洞而做出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可见,消费者要想获得网络金融便捷的好处而不受到损害,就应当加强对网络金融的了解。
1. 网络金融的含义
网络金融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理解。从狭义上讲,网络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包括了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相关金融服务内容;从广义上理解,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还包括了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及其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
网络金融汇集了网络的快捷、普遍、虚拟等特点,它不需要民众千里迢迢再特地去一趟金融机构,而只需要在家中轻点鼠标就能完成民众的金融行为。这样的便捷操作使其快速普及到了全国各地。再者基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金融也是由虚拟数字来进行交易,民众可以通过将他们在银行中的存款转以电子钱包的形式来购买网络金融产品。这样一来,网络金融在转眼间就占领了很大的一块市场。
2. 网络金融的主要内容
放眼当下,在大部分国家的金融行业都存在着相互激烈竞争的状况。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以扩大销售收入和降低经营成本,一直是金融企业谋求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将金融推广到网络领域也是一个必然结果。现今我国的网络金融大致分为三类: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理财。
(1) 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也称为电子银行,主要包括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以及其他离柜业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络银行业务是指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客户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2) 网络保险
它是一种新兴的、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区别于传统保险代理人上门营销模式,它目的在于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3) 网络理财
它是指民众通过互联网进行理财投资、享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新兴理财方式。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电脑购买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等等,还可以下载专门的理财软件,获取并筛选每日的购物信息、股价、汇率等等。其运作模式是金融机构在网上建立一个购买理财产品的平台,网民可以直接用网银购买任意的理财产品。这种用自己的资金直接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理财产品之方式与人们平时直接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步骤基本一致。
网络金融涉及的领域不单单只有上述三者,结合近几年的状况来看,笔者发现网络金融的主要发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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