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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增补讲义 过司考,有厚大就够了!
第十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人们需要先认识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
被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
动。范围扩大了: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行政行为 (规章以下)对其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没公益诉讼 【新
增】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标准,即合法性审查原则。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是对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法院在行政审判中
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撤销行政行为的
决定。原则:合法性审理,特殊时也可以审核合理性: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改变:认定款额确有错误 【新增】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具有鲜明的恒定性,即“两
造恒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
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当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
行政诉讼的原告。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
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形成法律文本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在动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是立法政策
的直接体现,更是法律价值的理性判断。新《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
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该
法在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上具有四重目的。
(一)首要目的
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法院是《行政诉讼法》最主要的适用主体,“公正”、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是对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1 公正乃司法之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审理案件是国家设置司法制度的预设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说,公
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要求全面充分调查案件事
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裁量适当,切实解决矛盾和争议。
2 及时是对审判效率的要求。正所谓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 《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审判的各个环节的期限都作
出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提高效率,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
(二)基本目的
解决行政争议。所谓 “行政诉讼”,按照《说文》的解释, “诉,告也”,即基于一定的行政权利义务争议,一方
当事人向特定的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诉,争也”,即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可见,诉讼缘起于争议,终止
于争议的解决,没有行政主体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何来的行政诉讼呢?故,行政诉
讼的基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以达到解决行政争议之目的。旧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目的,并在法条
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往往 “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上诉率常年接近80%,无法达到
定纷止争的效果。为此,新法中不仅开宗明义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更是规定了行政诉讼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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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形下适用调解,这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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