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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docx

发布:2018-11-24约小于1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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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 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私募基金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组织形式。以下为2016年4月的统计数据: 三种组织形式各有特色,私募证券基金青睐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青睐合伙型 一、契约型基金 优点:本质上为信托关系,设立成本低,条款灵活,非法律主体使得受益人能够免于双重税收,一般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首选。 缺点:股权投资中难以清晰界定股权,位列IPO三类股东名单;契约信托流动性差,转让成本高。 在顾问管理中,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协会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产品。 二、合伙型基金 优点:LP出资可根据项目进度到位;同一基金可以针对不同项目和投资人灵活核算分配收益;LP可自由转让份额(无优先受让权)。 缺点:投资者权利比公司型弱化;LP出资不到位耽误项目进展;定制条款增加管理难度。 外部受托管理模式(B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C为管理人) 内部受托管理模式(B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A为管理人) 三、公司型基金 优点: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破产隔离;投资者可以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影响基金运作;制度、组织架构完备,保护投资人利益。 缺点:投资者也是股东,影响管理人决策;《公司法》限制多,不灵活;2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负。 1、自我管理模式(A既是管理人也是基金产品) 2、受托管理模式(公司A是基金产品,C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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