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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doc

发布:2018-05-24约8.77千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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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法律 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向 东 (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摘要:自由发展观中自由和发展的关系、人本观点对于分析我国农业女性化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女性化的客观现实要求着眼于农村女性发展的自由并赋予和保护其相应的权利。土地权利是农村妇女首要的基本权利。分析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获益权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从性别视角提出了法律对策。 关键词 :自由发展观;农业女性化;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2-3933(2014)02-0084-08 一、自由发展观下的农业女性化 (一)农业女性化的社会现状 农业女性化是指在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中,由于性别选择男性率先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农村传统产业劳动量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现象。农业女性化是我国已经存在的客观现实。形成农业女性化有主客观原因。主观动因表象为农民家庭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实质上是传统文化中男女分工的性别刻板印象和男性中心的传统社会认知;客观动因表象为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大规模非农转移,实质上是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农业女性化加剧了男女地倒不平等。与男性相比,改革之后的农村妇女社会地位与收入水平并没有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强和家庭贡献加大而同比上升。农业女性化现象已经引起了理论上的关注和探讨。毫无疑问,农业的发展离木开农村女性,农村女性的发展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本质上来看,农业女性化是农村妇女在率代城市化变迁中一种权利的失落,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市场观念和性别歧视的社会分工模式的同时作用下,农村妇女个体的发展被牺牲掉,以换取男性社会价值最大程度的实现和社会最大程度的进步。农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更离不开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女性。因此,农业的发展要立足于农村女性,着眼于农村女性的基本权利。 (二)自由发展观的视角: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作为印度学者,同时也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阿马蒂亚·森长期的自由发展观,改变了传统发展观的思维范式,将讲究中心转向了对人的自由的专注。自由发展观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深厚的人本主义色彩,这种发展观是以人为主体、以自由为核心、以制度为载体的观念…。从阿马蒂亚·森的自由发展观来看,农村封性发展就是农村女性拓展她们所享有的真实自由的过程。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最具化的表现是个体的社会成员的发展和进步,只有个体的社会成员的整体发展和进步才能实质性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人本理念之中,最高的价值标准就是自由,而自由的建构性作用,在于赋利。在英文中“权利”一词有多种含义,阿马蒂亚·森则是以entiflement为内涵的,含义是“应得的权利”,即指人的无差别的应得的经济、社会、文化上的基本的、无条件的、天赋的权利。”特别是人们对粮食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正体现了社会中的权利关系,而权利关系又决定于法律、经济、政治等的社会特性。而影响粮食生产的诸多因素中,土地制度是影响粮食安全最为核心的要素。一个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而缺乏保障的土地产权制度则成为阻碍农业发展的重要根源。就我国而言,农民对粮食的支配和控制直接地体现在土地权利上,土地为农民提供了粮食、职业和生活保障。虽然家庭成员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土地仍然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对于农民,享有了应得的土地权利就获得了发展的权利,而劳动力(人)的发展必将推动农业的长足进步。 所以,在农业女性化的背景之下,农业的现代化需要赋予农业女性发展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构建在以粮食安全权为基础的一系列权利利之上,如果想在粮食的市场交换中取得主动地位,则以享有产出粮食的唯一生产资料——土地的杈利为前提。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关建是如何消除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农业主要劳力女性的性别排挤,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各项权利。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受侵害的表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表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土地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立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的法律已经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但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情形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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