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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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 2004年第1期
第三种调整机制 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上)
蔡守秋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 本文在比较“行政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的基础上.
重点研究了“第三种调整机制”的发展过程、第三部门的特点和作用、治理方式的形成和特点,具体
分析了第三种调整机制在环境管理和环境资源法中的运用。作者认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重点是
将环境资源保护群众组织和流域综合管理、社区建设、各种生态区建设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健全中
国的环境资源治理机制,使中国的环境治理法治化,以促进中国的生产清洁化、市场绿化和社会生
态化。
关键词 第三种调整机制;治理;第三部门;治道变革;环境资源法;社区建设;社会生态化
基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综合性, 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组成的综合体,①人通常以一
即基于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 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活动。从不同角度对人的社
与自然关系等特点,环境资源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形 会组织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就
成了一套富有特色的调整机制。笔者在 《调整论一 是将各种社会组织归纳为行政性的政府组织 (即第
一 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一书中从组织制度 一 部门)、营利性的企业组织(即第二部门)和非政府
角度出发,将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概括为三种:行 非营利组织这三大类型。从上述三种组织制度出发,
政性政府组织调整机制即行政调整机制、营利性企 当代社会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和风格的三种调整机
业组织调整机制即市场调整机制、非政府非营利组 制。
织调整机制即社会调整机制。本文拟对第三种调整 1.行政调整机制,即行政性政府部门调整机制
机制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进一步推动对其 行政调整机制,是指通过行政性政府组织,以行
的研究和实际应用。 政手段这种“看得见的政府之手”,如政府责令企业
一 、 三种调整机制的概念及其区别 限期治理污染等行政命令措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
人类社会(society)是指由人类、人的活动和人 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建立在强制性权威基础上
收稿日期:2003年8月
作者简介:蔡守秋,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本文使用的社会(society)概念是一个大概念、上位概念,不是指“国家与社会”对立关系中的社会,也不是指社会组织或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国家与社会”中的“国家”是指国家政府或政府组织,社会是指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非行政性非营利
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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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安全、公正等垄断 (Non—Governmental、Non—Profit Organizations),⑤以
性公共物品 陛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行政调整机 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和公众参与等非行政、非市场方
制也称国家机制、政府机制或统治机制,它以行政手 式进行调整,如利用环保群众运动和环境道德舆论
段即政府命令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政府调整 去克服外部性的败德冲动。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
机制是“善政”(good government)。善政的要素是:严 用“中间组织”(intermediary bodies)一词来形容现代
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公正的行 西方学者所谓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指的是
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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