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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课件.ppt

发布:2016-11-19约6.33千字共3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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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唐凯司长《城乡规划法》讲座 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贯彻 一、《城乡规划法》的起草 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城乡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 《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一)规划法制建设与城市规划法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3、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几个时段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 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2、城市规划制定的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 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行政处罚的制度 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需求 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 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不断完善 当前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城镇化发展速度快,流动人口多,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资源缺乏(土地资源),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全球化的影响,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破坏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是更加迫切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的起草及条文试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指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十八条等 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痛心、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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