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 75 EC.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 75 EC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 75 EC”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欧盟工业排放指令
的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一年,针对造成最低风险的设备进行的检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三年。
如果在检查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条款的重大违规问题,那么在该次检
查后的六个月之内应当进行一次额外实地检查。
对于环境风险的系统性评估应当至少参照以下标准:
相关设备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和实际造成的影响,包括排放 (a)
的水平和种类、当地环境的敏感度以及发生事故的风险;
许可证条款的合规记录; (b)
根据规定EC No 1221/2009号32,操作方参与欧盟生态管理和审 (c)
计项目(EMAS)的情况。
5. 欧盟委员会可以针对环境风险的评估颁发指导意见。在进行非常规环境检查时,应当尽快调查较为严重的环境投诉、严
重的环境事故、事件以及违规现象,并且如果情况允许,在对许可证进行重新审阅和更新之前进行非常规环境检查。
6. 在每次实地检查之后,合格的权威机构应当准备一份报告,记录相
关发现,其中包括设备是否符合许可证条款以及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这份报告应当在实地检查进行后的两个月之内反馈给操作方。合格
的权威机构应当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8日颁布的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2003/4/EC号法令33在实地检查后四个月之内将报告向大众公布。
合格的权威机构不能违反第八条(2)点的规定,并且应当确保操作方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报告中提到的所有必要的行动。
32 在生态管理与审计项目(EMAS)社区中各组织自愿参加的前提下,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于2009年12月25日通过的规定(EC)No 1221/2009号(OJ L 342, 22.12.2009, p. 1)。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