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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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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说理性文书示例 河 北 省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冀×卫罚决字[ 2010]第3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河北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X,职务:总经理 地 址:XXX市北二环西路296号 (违法事实的陈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本机关于2010年5月14 日对安昌公司未组织喷漆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1、未按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规定,组织韩XX、陈XX、张XX等3名接触苯、甲苯、二甲苯职业危害因素的喷漆工进行在岗期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经过我局监督检查后,2010年5月15日已经组织三名喷漆工到XXX医院(具备体检资质)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1、2010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安昌公司朱XX和韩XX的《询问笔录》,以及安昌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了“XX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喷漆工进行在岗期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实。 2、2010年5月15日XXX医院出具的“体检收据”,证明了“XX公司已经组织喷漆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实。 (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 本机关已于2010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听证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0年6月29日依据安昌公司的申请组织了听证会。 本机关认为,安昌公司从事汽车喷漆等汽车售后服务活动,因接触苯、甲苯、二甲苯被列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职业活动的用人单位。因此,组织本企业从事接触苯、甲苯、二甲苯职业危害因素的韩XX、陈XX、张XX等3名喷漆工,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安昌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安昌公司未组织喷漆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从事接触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服务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关于劳动者接触苯的体检周期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在我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后,安昌公司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安昌公司提出的“免除行政处罚”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安昌公司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贰万元整。 限安昌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冀×罚没证【2009】00010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市卫生局 2010 年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留作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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