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无锡国家集成电路设计基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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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免税): 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技术转让减免税属于事前报备事项,企业在发生转让行为30日后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2)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免税):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62号: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注:不含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不含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政府补贴涉及的流转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思考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吗?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购置的设备、物料、劳务或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吗? 思考2:研发项目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自产产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不能抵扣)? 1)对于企业销售自身产品的自主研发项目,无需进项税转出; 2)对于收取对方技术开发服务费的受托研发项目,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已属于“营改增”范围); 注意: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注:“营改增”以后,非正常损失也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后:信息技术服务中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征收增值税(6%); (一) 境内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2)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3)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4)对单位和个人(不含外国企业,外国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二)境内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咨询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三)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对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市商务局)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2)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四)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免税(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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