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商法基础复习:股东的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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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祝愿天下莘莘学子:
学业有成,金榜题名!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商法基础复习:股
东的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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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A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
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
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
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4)股东持有10%以上表决权
注意: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应直接
诉讼),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提请公司破产),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请清算)等为由,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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