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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文件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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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评估文件 工程管理 2016年版 总第3版 试用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年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1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认证标准 4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 17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27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认证专家工作指南 3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 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工作,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评估的宗旨是加强国家对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保证和提高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质量,使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毕业生符合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与有关专业的国际教育标准相在国际上相互承认学历创造条件。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受评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促进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并与高等学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注册建造师、监理师、造价工程师等管理机构协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条 评估委员会由高等学校工程管理造价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协商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其中有关主管部门1至2名,行业协会2至3名,教育11至12名,业界11至12名。 第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 第条 评估委员会 第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届。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第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教育、业界专家参加视察专业评估活动,对专业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咨询等,也可邀请国外专家但邀请的专家 第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和社会各界的赞助。评估的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工程管理类专业教育的要求相关专业国家执业资格考试的标准要求制定相应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细则等文件总结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文件进行必要的增添和废除。 第条 评估委员会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小组、审议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第条 评估委员会工程管理类咨询;对评估通过满足评估标准满足评估标准院系在有效期内保持评估鉴定状态和对评估结论意见、议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对未通过院系的工程管理类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其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得到全体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条 对本章程条款和评估文件的、增添和废除,均需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一、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认证标准指标体系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类专业评估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的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观测点三个层级构成。 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1学生发展 1.1 学生来源 1.1.1 吸引生源的措施 1.1.2 考生对专业的了解 1.2 成才环境 1.2.1 活动平台 1.2.2 选择权 1.2.3 学分互认 1.3 学生指导 1.4 过程跟踪 2 专业目标 2.1 专业定位 2.2 培养目标 2.3 知识要求 2.3.1 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2.3.2 自然科学知识 2.3.3 工具性知识 2.3.4 专业知识 2.3.5 相关专业领域知识 2.4 能力要求 2.4.1 基础能力 2.4.2 专业能力 2.5 素质要求 2.5.1 人文素质 2.5.2 科学素质 素质 3.1 教学计划 3.1.1 科学性 3.1.2 合理性 3.1.3 完整性 3.1.4 时效性 3.2 课程实施 3.2.1 教材选用 3.2.2 课程安排 3.2.3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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