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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doc

发布:2018-12-25约1.73万字共2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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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确权发证的范围 一、凡是瑞丽市行政界线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集体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应确权发证。 几种情况下的林地确认: (一)凡未签订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的山地,现作林地使用或拟作林业用途的,本次林改一律视为林地。 (二)除退耕还林地(广义)外,已规划确定为农耕地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荒山荒地,不再视为林地。 (三)虽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历史上为旱地,现仍作旱地用途的山地,除规划内的退耕还林地外,不能视为林地。 (四)签订了农耕地 “土地承包合同”的林业用地,以往(特别是“三定”时)颁发过山林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林权依据的(如:政府确认的林权登记表册、林地承包合同书等),仍应视为林地,但根据“一地一证”原则,需依法撤消农耕地“土地承包合同”,再换(发)林权证;虽历史上为林地,但缺乏有效林权凭证的,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地类现状,由 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林改。 二、退耕还林地发放《林权证》工作。根据德宏州林改办《关于林改中对退耕还林的核权发证的通知》(德林改发[2007]4号)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退耕还林地(包括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封山育林)纳入林改进行确权发证;退耕还林地由市退耕办进行确权,纳入林改确权发证的退耕还林地必须通过验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作为林权资料收录归档。 2.符合发证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的范围、面积及图表资料由市退耕办负责提供,四至界线提前转绘到作业地形图上,林改中不再重新勘查确认和调整。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退耕还林宗地,暂缓发证。 3.退耕还林宗地独立编号和统计,并分划到户。在相关林权申请、登记、统计表格和《林权证》中注明是退耕还林地;对按规定使用“生态林造林树种”造林的,还要注明该宗地在退耕还林中属于“生态林”。 4.根据“一地一证”原则,由市退耕办依法办理好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方可发放《林权证》,林权权利内容和林地使用期按退耕还林的承包合同书登记。 5.同一申请人的退耕还林地和一般商品林宗地总数不超过6宗地的,可以登记在同一本《林权证》上。 6.其他相关要求,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在林改期间给予换(发)林权证;已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自留山或责任山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 用权要确权发证,继续执行国家的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管护政策。已区划界定为公 益林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鼓励置换出来,以利于公益林的统一管理和确保林农对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权。乡、村、组规划的村寨保护林、水源林等公益林,以合同形式明确管护责任。 四、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在争议未达成调解协议前,暂缓发证。 五、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属于本次林改范围,权属归属清楚的权利人可申请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二条 发证对象 一、林地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证核发给林地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一致时,《林权证》(换)发给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协商解决,签订协议。结合集体林权产权形式,具体如下: (一)自留山。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或按村民小组林改方案参照“三定”政策补充划定的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所归属的农户。 (二)责任山。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责任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责任山的农户。 (三)均山到户的林地。本次按村、组林改方案均山到户的林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承包农户。 (四)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根据村、组的林改方案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五)集体公益林。包括集体统一管护和委托的,因其林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仍属于集体,林权证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六)家庭承包林地。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承包的林地。主要特点: 1.林业“三定”后划分; 2.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分配时体现公平原则。 《林权证》的申领人为承包户户主。 (七)其他方式承包林地。 仅指 家庭承包以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主要特点:林地承包方式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竞争,由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给承包的农户。 (八)流转林地。主要有二种: 1.由承包者向第三方转让、转包、出租的林地。 2.发包方(组民小组)通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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