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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风险防范实务培训.ppt

发布:2017-06-08约1.47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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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审核法律风险培训 ——法律事务部 一、担保公司章程审核 1、防范原因: 为自己股东提供担保有担保无效的风险。 《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2、防范措施 (1)调取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档案 通过公司章程确定其是否在为股东提供担保; 通过公司章程掌握其股东会议事规则。 (2)属于为自己股东担保的情形的,应当由担保公司股东出具股东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不属于该情形的,根据章程规定,由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审核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二、抵押或质押财产的风险管理 几种特殊财产的抵押、质押问题: 1、机器设备; 2、租金收益权; 3、民办学校的教学设施; 3、民办医院的医疗设施; 4、宅基地上的房屋; 5、集体产权的厂房; 6、未成年人财产。 由于上述财产在权益上的不可控性或权益维护的复杂性,建议应当尽可能避免上述财产作为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 确实需要将上述财产作为担保的,除应当完善各项法律手续外,风险控制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该类财产风险的监控力度,防止担保手续在但财产权益已经实际上无法实现。 三、股权质押问题 重视股权禁转条款对股权质押的影响 股权禁止转让条款既包括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规定,也包括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或限制规定。 四、独立担保风险管理 关注独立担保条款 独立担保条款中强调对主合同的依附性有利于在主合同无效时,独立担保相应无效。但是从独立担保的业务特点来看,简单的此种操作不利于独立担保业务的开展。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进一步防范: 1、独立担保函的生效条件:附件合同履行相关的关键内容。 2、明确独立担保函的失效时间。 3、付款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单据等。 五、抵押物拍卖低价的确定 1、法定方式 注意以下关键环节: 应当确定保留价---参照评估价格; 未作评估参照市场价格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2、注意沟通 经办人应当就拍卖物的价值与法院保持沟通。法院在最终确定保留价时并非一定要完全按照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确定拍卖物价值。 谢谢! * * Background provided by m62 Visualcommunications, visit Background provided by m62 Visualcommunications, vi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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