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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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经理部:
现将《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贯彻“三规范、一标准”;促进施工现场实现“安全化、规范化、文明化、无重大伤亡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和实施,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4年发布的《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一、施工现场违反“成建委发[2006]186号《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标准,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2000元~10000元处罚。
1. 未建立健全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的。
2. 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4.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足够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安全文明施工,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6. 经责令整改仍不合格,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7. 经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8. 被责令停工整改后仍继续施工的。
9.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不及时上报公司以及被不良行为记录扣分的。
10. 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11. 未给建筑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2. 项目工程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13. 违反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二、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重大违章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1000元~5000元处罚。
1. 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其施工或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有方案但无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即擅自组织施工的,或擅自变更方案内容且未经重审即擅自组织施工的(土方、护壁、基础、主体、装修、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门架、塔吊等工程)。
3.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及身份证登记,履行本人签字手续的。
4. 违章指挥安排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或特种人员无上岗证安排上岗作业的。
5.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上墙和安全管理资料组卷不齐全的。
6. 门架、塔吊、施工电梯等安装完毕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7. 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存放及无防护措施。
7. 设备机具管理不严,非机操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的。
8. 脚手架、卸料平台搭设完毕未经项目部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工长、班组长、安全员验收挂牌即投入使用的。
9. 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个人劳保用品。
10.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及预留洞口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全。
11. 塔机、门架、(施工电梯)基础未经验槽擅自浇筑砼或无砼试块取样的。
12. 各类加工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能保证灵敏有效,机械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
13. 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三相五线制输电系统的。
14. 施工现场临近高压线而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
15. 分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要求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地下室、潮湿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
16.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保护现场,不及时上报。
17. 工伤事故月报等不按时上报的。
三、针对施工现场中容易导致重大事故的电气机械违章行为和影响企业形象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制定以下专项处罚细则:
第一类:违反电气、机械设备专项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部给予500元~2000元处罚。
1. 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
2.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漏电保护器的。
3. 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与保护零线连接,PE线未按规定设置。
4. 电器开关无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箱内有杂物,无线路图等。
5. 用铝、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选用保险丝型号不当。
6. 配电房无专人管理及无值班交接记录、无责任制、消防设施等。
7. 碘钨灯设置不稳固,高度不符合要求及灯罩不作保护接零。
8. 电源线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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