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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题库.ppt

发布:2017-03-16约6.01千字共3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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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职责 2.1 用火作业申请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 ★特级用火: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仓储公司安全部门、专业部门会签。 ★一级用火: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省公司:油库须由主任或用火业务主管主任审批,且需要仓储公司安全部门、专业部门会签) ★二级用火: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省公司:油库须由用火业务主管主任以上人员审批)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 ★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 ★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特级(提前4天)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油田企业、炼化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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