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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pdf

发布:2017-05-12约1.08万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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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安邦(备案)[2009]N9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 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 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 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 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1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 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 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 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 (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 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 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 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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