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传统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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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卷第 6 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13 No.6
2013 年 11 月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Nov.2013
回归传统: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
薄晓波
摘 要: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学界通说,盖因排污行为为社会发展所必须,但又
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基于分配正义理念,将损害结果由排污者承担较之于让受害者承担更为适宜。但这
一正当性解释应建立在对排污行为已进行严格、充分的管制仍无法有效化解排污行为高风险性的基础上。然而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存在环境标准制定落后、产业规划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这种公法不足的局面并非客观不能,
而是人为原因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将造成环境问题的所有罪责都归咎于排污者,掩盖了环境立法机关、环境监
管机关的失职,有失公允。因此.应当在严格完善各项环境行政法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进行反思,考虑回归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公法穷尽;环境标准
基金项目:江南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青年基金资助项目(j USRP1 064)
作者简介:薄晓波,女,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无锡 214122)
中图分类号: D922. 680.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169(2013)06-0017? 10
归责原则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它 严格履行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反映了立法者对排污行为的价值评判,决定了环境 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
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准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一切均系合法生产行为。
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 然而,其合法排污行为却造成了当地大气污染,带
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来较为严重的酸雨和土壤酸化,致使周边农民韩某
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 承包的果园内的果树死亡、果品减产。韩某将该铜
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 冶炼厂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铜冶炼厂辩称
我国立法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 自己的排污行为均系合法行为,其有理由相信自己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和个 的行为不会导致环境污染。对此抗辩意见法院并未
人,只要其排污行为对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 采纳,并在最终的裁判中依照《环境保护法》之规
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其所造成的损 定适用了元过错责任原则,判决铜冶炼厂需要对自
害承担赔偿责任。众多学者也基本认同无过错责任 己合法排污而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
原则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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