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墙砌筑监理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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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 体 工 程 监 理 细 则
福建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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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砌体工程施工,应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执行。本细则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基本规定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
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
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
槎、接槎。
3、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 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
宽度不应超过 lm。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4、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l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和转角处 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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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5、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6、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
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 300mm的洞口上部,
应设置过梁。
7、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
时,应采用 1:2.5 的水泥砂浆。
8、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
取防腐措施。
9、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
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二、砌筑砂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
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
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 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生石灰熟化成石
灰膏时,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 7 天,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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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
4、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63
的规定。
5、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施工中当采用
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6、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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