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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售合同
甲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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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乙方名称: 长春市八方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临河街以西丙九路以南富奥B区11号楼123室
联系电话: 0431联系传真: 043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协商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
成交客户:指已经与甲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纳了所购房屋首期房款、按揭客户为不少于按揭银行规定的首付款项,分期付款客户为交纳首期款的客户(因客户违约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客户除外)。
销售代理佣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酬金。
买卖合同:指《商品房买卖合同》。
基准价:指该项目基础销售均价,也是乙方计算代理佣金的基准。
实际销售价格:是指实际成交价,实际销售价不得低于其基准价。
溢价:指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部分的销售金额。
第二条、项目名称及标地物地址:
项目名称: ;
地址: ;
占地面积约: ㎡;
规划总建筑面积约: ㎡;
其中住宅: 约4800 ㎡,附赠设施 所售房产与南侧前楼间的院落 ;
商业门市: 约4000 ㎡,附赠设施 所售房产北侧至北侧外围墙的院落;
5、销售基准价:其中住宅: 元/㎡;商业门市: 8500 元/㎡;
6、项目面积分割、产权更名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 买方 自行承担。
第三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销售代理服务(非独家),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效客户进行现场实地看房,并协助甲方与买方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同意住宅和商业门市分割销售。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2年 12 月 31 日止,遇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本合同:
委托销售项目已售。
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需根据本合同之第七条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
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有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销售工作。
审查、确认乙方提供的《意向客户看房登记表》。
负责派专人收款,包括收取客户诚意金、定金、购房款等款项。
负责派专人协助买方办理面积分割、更名过户手续及买方的银行按揭工作。
负责派专人协助乙方实地看房。
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持续的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合法所有者,已经取得了销售该项目的一切必须的合法授权和许可。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非法之处(相关的数据允许有合理的误差)。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有权利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有关的销售代理佣金。
2、按甲方提供的有关数据及本合同条款代理销售该项目。
3、负责与乙方带看的意向客户谈判,促使成交。
4、乙方不得向客户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承诺,如有因乙方工作原因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及本项目的信息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的工作成果擅自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
6、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7、若因乙方的原因或乙方销售代理的过错造成甲方蒙受损失或引起诉讼或仲裁的,则乙方保证积极解决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
1、甲方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计算标准如下:
1.1甲乙双方同意,该项目的住宅部分按基准价销售成交,甲方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5 万元。
1.2甲乙双方同意,该项目的商业门市部分按基准价销售成交,甲方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5 万元。
1.3甲乙双方同意,该项目的住宅部分或商业门市部分的销售溢价所得部分,甲方全部作为销售代理佣金支付乙方。
成交客户结算代理佣金标准如下:
2.1一次性付款客户以交齐房款为标准;
2.2按揭付款客户以交齐首付款和按揭资料齐全交付银行为标准;
2.3分期付款客户以交齐房款的50%为标准;
2.4客户付款以交款收据金额为标准;
3、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方式标准如下:
3.1当成交客户符合销售代理佣金结算标准后3个工作日为销售代理佣金的结算日;
3.2甲方以 现金转账 方式,将乙方销售代理佣金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3.3乙方指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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