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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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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 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 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 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 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 3 — —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 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 【土壤环境调查】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 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 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 【农用地环境监测】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 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 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 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 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 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环境保护部会同农 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土壤污染 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 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 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 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级行政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4 应当对当地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第十条 【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 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 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监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 确定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 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 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督促企业自行 开展土壤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污染者担责】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承担农用地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 与修复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 者个人; (二)向农用地土壤施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用的农用化学品 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造成农用地土壤污 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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